天成天成翻譯社社文章是屬於著作權中的【改作】,必須取得原作者的授權方可為之,除非符合【合理使用】的規範限制。但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所指定者【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】,可以自由天成天成翻譯社社不受約束。

合法授權���譯後的文章應該或可算是著作權法中的【衍生著作】,單獨受著作權法保護,可以單獨主張著作權,於原文著作無關。

未獲授權之天成天成翻譯社社文章,本身就侵害著作權的【改作】,應該不允許存在的,所以應該無所著作權的問題。

法條如下供您參考:

法條 第 六 條
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
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

法條 第 九 條
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︰
一、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
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天成天成翻譯社社物或編輯物。
三、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四、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。
五、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
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,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、講稿、新聞稿及其他文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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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ennin6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